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為了有效地管理和保障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確保人體健康與動植物、微生物生態的穩定,以及推動轉基因生物技術的研發,我國制定并實施了這一條例。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農業轉基因生物相關活動,如研究、試驗、生產、加工、貿易以及進出口,都必須遵循本條例的規定。這些活動涉及的生物范圍廣泛,那么,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第六章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著重于實施嚴格的監督和管理。在執行監督檢查過程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行使著以下權力:
首先,當需要對研究、試驗、生產到進出口等環節進行檢查時,他們有權詢問相關人員和利害關系人,并要求提供與安全相關的證明材料或文檔,以核實信息的準確性(第三十九條第一點)。
其次,他們可以查閱或復制相關單位的檔案、賬冊和資料,以全面了解農業轉基因生物的活動情況(第三十九條第二點)。
在必要時,可以要求單位和個人對轉基因生物安全問題進行詳細說明,以便于更深入地評估潛在風險(第三十九條第三點)。
對于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立即要求停止,并在緊急情況下采取封存或扣押非法轉基因生物的措施(第三十九條第四點)。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執行任務時,工作人員必須出示執法證件以確保公正和合法性(第四十條)。
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有義務積極配合,不得拒絕或阻礙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第四十一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動植物、微生物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研究,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口、出口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業轉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用于農業生產或者農產品加工的動植物、微生物及其產品,主要包括:
(一)轉基因動植物(含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微生物;
(二)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產品;
(三)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產品成分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產品。
本條例所稱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構成的危險或者潛在風險。
第四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負責轉基因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注:第四條第三款根據2011年1月8日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保障人類健康和動植物、微生物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依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農業轉基因生物相關活動,需根據《條例》進行安全評價的,應遵循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條例》規定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涵蓋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用于農業生產或農產品加工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包括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產品、轉基因農產品加工品以及含有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其產品成分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產品。
第四條 本辦法評價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的危險或潛在風險。安全評價工作按照植物、動物、微生物三個類別,以科學為依據,以個案審查為原則,實施分級分階段管理。
第五條 設立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負責安全評價工作。由從事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每屆任期三年,農業部設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安全管理與評價管理工作。
第六條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單位應成立安全小組,由法人代表負責,負責單位安全管理及安全評價申報審查。
第七條 農業部為安全評價與管理提供依據,根據工作需求委托具備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技術檢測機構對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檢測。
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生產與加工活動受到嚴格的管理體系。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生產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和水產苗種是一項需要特殊許可的任務。
首先,生產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申請許可時,除了需符合一般法律和行政法規要求,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1. 擁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并通過品種審定;
2. 在指定區域種植或養殖,確保生物隔離;
3.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與防范措施,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安全;
4. 符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其他特定條件。
生產過程中,所有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和水產苗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建立詳細生產檔案,記錄生產地點、基因來源、轉化方法以及產品流向等信息。
轉基因生物的生產與加工活動需要得到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具體程序由國務院規定。農民在養殖或種植轉基因動植物時,可以通過銷售單位申請審批,且無需承擔額外費用。
生產者和加工者必須按照批準的品種、范圍和安全管理要求進行操作,并定期向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生產、加工情況和產品流向。一旦在生產或加工過程中發生基因安全事故,必須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相關部門報告。
農業轉基因生物的進口與出口管理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五章中有著嚴格的規定。首先,對于境外引進用于研究和試驗的轉基因生物,引進單位需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單位具備申請資格、轉基因生物在境外已進行相應研究和試驗,并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第三十一條)。
境外公司出口轉基因植物種子等產品給中國,需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出口產品需符合:已在輸出國作為相應用途投放市場,經過科學驗證無害于人類、動植物及環境,并具備安全管理措施(第三十二條)。出口產品經過生產性試驗并安全評價合格,取得證書后,還需按規定程序進行審定或審批。
對于境外公司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作為加工原料,除上述條件外,還需經轉基因技術檢測機構確認無對人類和環境的潛在危險(第三十三條)。進口或出口轉基因生物時,需攜帶相關證書和批準文件進行報檢,并經檢驗檢疫合格后方可辦理海關手續(第三十四條)。
過境轉移農業轉基因生物時,貨主需提前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按照相關法規進行(第三十五條)。對于出口的農產品,如果外方需要非轉基因證明,檢驗檢疫機構會根據農業轉基因產品信息進行檢測并出具相應證明(第三十七條)。
以上就是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全部內容,1. 總則: - 第一條:為確保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及生態環境安全,國務院農業部門負責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監管。 - 第二條:所有國內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等必須遵守條例。 - 第三條:農業轉基因生物包括轉基因動植物、產品和加工品等,以及相關產品的組成成分。內容來源于互聯網,信息真偽需自行辨別。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