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新中國特赦令 中國有特赦過嗎 兩次特赦令時間 特赦令宣布 兩次特赦時間是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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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建立之初,為了鞏固新生政權,進行了鎮壓反革命的運動。在運動中,有些地方出現了過火行為。
為了控制界限,制止這一傾向,毛澤東在1951年4月30日特意批示:“不能太多,太多則喪失社會同情,也損失勞動力。……凡無血債或其他引起民憤的重大罪行,但有應殺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務或間諜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經濟界的反革命等,可判死刑,但緩期一年或二年執行,強迫他們勞動,以觀后效。”
5月8日,毛澤東又敗笑拿親自起草了《中共中央關于對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應大部分采取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政策的決定》,正式提出了“死緩”一詞。毛澤東多次強調:“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政策和方法要正確才行。”在一次接見外賓的談話中,他特別指出:“犯了罪的人也要教育。動物也可以教育嘛!牛可以教育它耕田,馬可以教育它耕田、打仗,為什么人不可以教育他有所進步呢?問題是方針和政策問題,還有方法問題。”
1956年1月30日,周恩來根據毛澤東的指示“一個不殺,分批釋放”,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中,發出“為爭取和平解放臺灣,實現祖國完全統一而奮斗”的號召。當天,他在陸定一起草的《為配合周恩來同志在政協所作的政治報告向臺灣展開相應的宣傳工作問題給中央的報告》的批示中,提出了“政協會后,可放十幾個戰犯看看”的意見。
中共中央非常重視毛澤東、周恩來的意見,中央政治局就這個問題進行了專題討論,并對各方面情況作了分析和研究,認為已經初步具備了釋放一批戰犯的條件。當時,根據周恩來闡明的對臺方針和中央的部署,政府宣布,國民黨去臺人員只要回到祖國,不管什么人,將一律既往不咎。在這種時候釋放一批戰犯,將會有利于加強臺灣與大陸的聯系。
為了更好地處理戰犯問題,中共中央同時也向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征求意見,進行政治協商。3月14日,在北京召開了政協常委二屆十九次擴大會議。會議著重討論毛澤東、周恩來關于釋放戰犯的提議。會上,公安部長羅瑞卿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譚政文作了關于戰犯問題的專題報告。
周恩來根據毛澤東主張對國內戰犯“一個不殺”的原則,具體說明這一重大決策的目的、方針和步驟:我們的目的就是要“轉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殺他們是容易的,殺了他們,他們就不能再起積極作用,只能起消極作用。對臺灣的影響相反,使他們覺得戰犯的下場只是要殺的,增加了臺灣的恐慌。這與我們的政策不相符合。”
會上,對這個問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一種意見認為應該立即全部釋放;另一種意見認為應該逐步釋放。周恩來同意后一種意見,他說:“雖然前一種意見處理起來很簡便,但工作不完滿,收獲也不大,一下子轟動一時,過去后就沒有下文可作了。”周恩來提出:“我們要影響臺灣還是一步一步地來做好,先放少數的,試一試,看看有效沒有,放出后的工作也要循序漸進,急不得。”
4月25日,毛澤東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作《論十大關系》的報告,進一步就寬大戰犯的政察搭策問題作了說明。毛澤東提出:黨的政策總的精神是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殺了這些人,一不能增加生產,二不能提高科學水平,三對我們除“四害”沒有幫助,四不能強大國防,五不能收復臺灣。如果不殺或許對臺灣還會產生影響。
對釋放戰犯的時間,毛澤升灶東經過反復考慮后,在5月2日的一次會議上表示,目前馬上釋放,時機尚不成熟,理由是:“放早了,老百姓不那么清楚,我們也不好向老百姓說明,還要過幾年,老百姓的生活更加過得好了,我們再來放。”“不講清這個道理,一下子把他們放掉了,人家就不了解,也沒這個必要。”
對戰犯釋放后的安排,周恩來也提出了具體意見。他說:“第一步先集中到北京,然后到各地去參觀,允許親友看望他們。等這些人對新生活適應后,對祖國的形勢有所了解后,再做第二步工作,即同他們一起討論如何開展對臺灣的工作。都去臺灣的意見是不現實的,蔣介石消受不了這些高級將領,同時也會狐疑鬼猜,會認為我們放人是有鬼的,他什么都懷疑,連美國人稍微青睞一下孫立人他都不能忍受。”
周恩來還說,臺灣的工作是要做的,至于如何做可以跟這些“將軍”們談談。他表示,如果他不是總理,倒愿意跟這些人多談談。他還說:“毛主席的指示是應跟他們講清楚,放他們出去,允許他們來去自由,愿意去臺灣的可以去臺灣,愿意去香港的可以去香港,可以罵我們。連海外的人在內,罵我們的有那么多人,這幾百人數目很少,如果你們罵完了,又想回來,我們照樣歡迎。會不會回來再把你們抓起來?不!我們保證。我們不跟你們絕交。”周恩來強調:“這個話,我們說了算數!”
1956年11月15日,毛澤東在中共八屆二中全會上講話,進一步發揮了他那篇《論十大關系》的基本觀點,明確提出溥儀等人是“大蔣介石”,對處理方式,只能是逐步地改造,而不能簡單地處決。他說:“那些罪大惡極的土豪劣紳、惡霸、反革命,你說殺不殺呀?要殺……我們殺的是些小‘蔣介石’。至于‘大蔣介石’,比如宣統皇帝、王耀武、杜聿明那些人,我們一個不殺。但是,‘小蔣介石’不殺掉,我們這個腳下就天天‘地震’,不能解放生產力,不能解放勞動人民。……所以,對反革命一定要殺掉一批,另外還抓起來一批,管制一批。”
中共中央對國民黨戰犯實行“一個不殺,分批釋放”的方針確定后,在中共中央領導下成立了由羅瑞卿、孔原、徐冰和徐子榮組成的“處理戰犯專案小組”,專門負責此項工作。
1959年,在北京的中央會議上,毛澤東聽取了關于國民黨戰犯和偽滿蒙戰犯的學習改造情況報告后,非常滿意,隨即研究了這些戰犯的處理問題。9月14日,毛澤東代表中共中央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認為,在慶祝偉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十周年的時候,對于一批確實已經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宣布實行特赦是適宜的。
9月17日,全國人大二屆九次會議討論并同意毛澤東的建議,作出了《關于特赦確實改惡從善的罪犯的決定》。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發布特赦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1959年9月)
在中國共產黨、中央人民政府和我國各族人民的偉大領袖毛澤東主席的英明領導下,經過十年的英勇奮斗,我國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已經取得了偉大勝利。……
為了慶祝偉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十周年,……根據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的決定,對于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特赦。
一、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關押已滿十年,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二、反革命罪犯,判處徒刑5年以下(包括判處徒刑5年)、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判處徒刑5年以上、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三分之二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三、普通刑事罪犯,判處徒刑5年以下(包括判處徒刑5年)、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三分之一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判處徒刑5年以上、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四、判處死刑、緩刑2年執行的罪犯,緩刑時間已滿一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時間已滿7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或以減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1959年9月17日
特赦消息一公布,立即引起了人們的極大關注。特別是在功德林一號關押的戰犯,他們欣喜若狂,無比激動,感謝黨和政府的英明決定。10月2日,他們給毛澤東主席寫了一封信,以表達他們的興奮和感激之情:
敬愛的毛主席:
當此偉大祖國國慶十周年之際,黨和政府對我們這些罪大惡極的戰爭罪犯頒布特赦令,對確實改惡從善的給予釋放,這是無產階級崇高的革命人道主義的體現,是中外歷史上對于罪犯從來未曾有過的深恩厚德,使我們深深地感到無比的興奮和無限的感激!
我們過去都是蔣介石集團發動反人民內戰的實際執行者,破壞民族民主革命,用各種手段殘酷地壓榨和殘民,嚴重阻礙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把國家拖到了絕境,論罪真是死有余辜。十年來,在黨和政府的耐心教育下,使我們逐漸恢復了人性,明辨了是非,從而樹立了認罪服法、改惡從善的思想基礎。黨不僅寬恕了我們的罪行,而且把我們的靈魂從罪惡的深淵里拯救出來,使我們得有今天的新生。黨之于我們,真是恩同再造。
今天,當我們將要走向新生活的前夕,我們謹向您莊嚴保證,今后在思想上、行動上,積極擁護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道路,永遠跟著共產黨走,在工作和勞動中,誠懇踏實,力爭上游,在祖國的社會主義建設和解放臺灣的斗爭中,貢獻出自己的全部力量和生命。
最后,我們謹以無限感恩圖報的心情向您致崇高的敬禮!
蔣介石集團戰爭罪犯
1959年10月2日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在各地的戰犯管理所召開了有全體在押戰犯參加的特赦釋放大會,宣布了特赦釋放的戰犯名單。
首批特赦戰犯共33名,其中國民黨戰犯30名。在功德林一號戰犯管理所的有10名,他們是:杜聿明、王耀武、曾擴情、宋希濂、陳長捷、楊伯濤、鄭庭笈、邱行湘、周振強、盧浚泉。
特赦釋放后的戰犯,全部獲得了新生。這些人被釋放安置后,都由各級統戰部門負責管理。他們各有所得,各有所依,凡家在大陸的都與家人團聚了,有一些人還安排了重要職務,擔任了全國政協委員和常委,還有一批人被安排為地方政協委員、常委。他們參政議政,發揮了積極作用。
中國共產黨采取的教育改造戰犯的方針獲得巨大成功,為人類創造了一個亙古未有的奇跡。
情商、智商高的人不一定會使用語言效應,但語言效應使用熟練的人,雙商一定不會低。歷史信息時代戰含薯爭參戰力量多元判碼,武器裝掘老哪備多樣化,作戰空間擴展,構成了錯綜復雜的戰場體系。
1、特赦令按照規定是可以免除刑罰的,但在我國歷史上從來沒有赦免過死刑埋橋迅犯。特赦是指國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罰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執行,它只赦刑,不赦罪。
2、特赦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特赦令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布。我國歷史上一共有7次特赦,近幾年我們國家并沒有特赦過。
在我國刑法是一種比較嚴厲的懲罰,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和社會意義,也是對每一位犯罪人員有約束力的法律,具體的作用是怎樣的呢,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接下來就讓法律快車小編為大家帶來刑法的作用是什么的詳細知識,一起來看看吧。
一、刑法的作用是什么
刑法是中國比較重要的法律,有比較強的作用,一旦觸碰了刑法,必須得嚴格的處理,甚至執行死刑。那么刑法的作用也比較明顯了,可以規定相關的犯罪以及刑罰,刑法是中國唯一規定懲罰措施的相關部門,可以規范中國公民的相關行為,進一步減少了犯罪人員的出現。調整保護了社會關系,涉及的領域比較廣泛,保護整個社會的正常發展。
刑法的作用很明顯,維護了社會的發展,保護了正常的發展節奏,另外也抵制了大部分的犯罪行為,有一定的震懾能力,更重要的是制裁犯罪行為,懲罰犯罪行為。
二、刑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一)罪刑法定原則;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三)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四)最新相適應是指刑罰的輕重;
五)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
六)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三、刑法數額巨大是多少
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是指貪污、受賄的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消枝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彎此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9日,韓國宣布進行文在寅政府成立后的首次特赦。此次特赦對象為6444名,加上對違反道路交通法等人員的赦免,總受惠人數多達165萬。不過,這次特赦與以往不同,排除了犯有腐敗等經濟罪的財經界人士。
歷史上曾有韓國前總統被特赦的先例,特赦了前總統全斗煥和盧泰愚。
“懷柔”政策
實際上,歷史上曾有韓國前總統被特赦的先例。傳統上,韓國總統有在節日和任期結束前發布特赦令的慣例,“民主化”后的每一屆政府都不例外。進行特赦的“理由”通常是對各派力量進行“懷柔”,促進“國民融合”。不過,特赦也常被總統作為解決任期內 “歷史遺留問題”的手段。
2. 總統也曾被特赦
1992年,時任總統盧泰愚曾特赦了滲悉私入朝鮮的左翼議員林碰凱秀卿等26人,其中也包括前總統全斗煥弟弟在內的前政權貪腐人士19人。任期末的金泳三總統特赦了前總統全斗煥、盧泰愚,全斗煥和盧泰愚是前軍事獨裁政權的頭面人物。
3.涉嫌叛亂、內亂及受賄罪
盧泰愚曾接受巨額的政治資金并加以隱笑喊喚匿,而用假名將這些資金分散存入數家銀行。 和全斗煥不同,盧泰愚在韓國人心目中曾是民族英雄,他帶領韓國人登上了亞洲四小龍的寶座。隨著調查的深入,盧感到萬般無奈。他在自己的家中含淚向全體國民發表“謝罪演說”,承認在他的任期之內受賄。
總結:這次赦免意在減輕受制于刑事處罰和行政制裁的老百姓的負擔,赦免對象不包括財經界人士、公職人員和重犯,包括外籍勞工等社會弱勢群體在內的多數刑事罪犯受惠。
特赦與大赦的主要區別在于:
1、對象是否特定
對特定對象實行大赦;特赦沒有具體規定。
2、赦不赦罪
赦免并不赦免罪行;赦免是對懲罰和罪的赦免。
3、再犯罪構不構成累犯
特拿纖祥赦后再犯可以構成累犯;但是,特赦后,行為人再犯而沒有再犯。
4、是否公布被赦人的名單
赦免會經常公布被赦免者的名字;大赦國際一般不公布被赦免者的姓名。,
特赦可以寬恕一群人的罪行和懲罰,使他們的罪行在法律上得到消滅;寬恕并不能消除某一個人的罪行。
也就是說,特赦既可以免除執行刑罰,也可以免除刑事起訴;特赦只能免除執行刑罰,不能免除刑事起訴。
在赦免中,有必要明確赦免的罪的類型和范圍,所有屬于被赦免罪的罪犯都應該被赦免,但不需要明確赦免的具體人。大赦會詳細列出被赦免的人的名單。緬甸著名政治家昂山素季在2010年被提前釋放,原因是一項特赦令將她的刑期減少了一年半。
擴展資料:
新中國的特赦:
根據我們目前掌握的資料,從新中國成立到1975年,有過7次著名的赦免,還有一次鮮為人知的赦免。七名赦免被赦免了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和1966年,分別為戰犯蔣介石集團的“滿洲國”和“蒙古自治政府”證實,他們已經從邪惡的好,并赦免所有戰犯拘留直到1975年。
除第七次無條件赦免外,前六次赦免均以“確實由惡轉善”為赦免的主要標準和具體前提。除第一次赦免的罪犯包括反革命罪犯、普通罪犯和戰犯外,其余6人都是戰犯。
第一次大赦:1959年12月4日,慶祝十周年的偉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大赦是戰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蔣介石集團的“滿洲國”,經過一段時間的改革通過勞動,確實已經變成了邪惡的好。第一次釋放反革命罪犯、刑事罪犯12082人、戰爭罪犯33人。
第二大赦:1960年11月28日,經過一段時間的轉換,是最差的蔣介石和pseudo-manchukuo戰犯,大赦,釋放總共50“真的戰犯的最差”,包括原屬于蔣介石集團戰犯45(如風扇Hanjie,李Xianzhou,等等),原四屬pseudo-manchukuo戰犯,原是一個傀儡蒙古自治政府一豎悉個戰犯。
特赦組織第三次:1961年12月25日,經過一段時間的轉換,是最差的蔣介石和pseudo-manchukuo戰犯,特赦條款,并發布了一個68“從戰犯”確實是最差的,包括原屬于蔣介石集團的戰爭,61年(如遼Yaoxiangjian-shidu,等等),原7屬pseudo-manchukuo戰犯。
特赦組織第四次:1963年4月9日,經過一段時間的轉換,從蔣介石是最差的,傀儡和偽蒙古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大赦,釋放共有35“戰犯”,包括原屬于蔣介石的戰犯30,前者屬于偽滿洲國戰犯四,前一個傀儡蒙古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
第五大赦:1964年12月28日,經過一段時間的轉換,從蔣介石是最差的,傀儡和偽蒙古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大赦,釋放共有53“從戰犯”真的是最差的,包括原屬于蔣介石的戰犯45,前者屬于偽滿洲國戰犯七,原是一個傀儡蒙古自治政府一個戰犯。
第六次特赦令:1966年4月16日,對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江自治政府”的戰犯實行特赦令,這些戰犯經過一定時期的改革,確實實現了由惡轉善。總共有57名“真正由惡轉善的戰犯”被釋放。其中原屬于蔣介石集團的戰犯52人,原屬于“滿洲國”的戰犯4人,原屬于“蒙古自治政府”的戰犯1人。
第七次大赦:1975年3月19日,所有在押的戰犯都獲得了大赦和公民身份。這種赦免是一種沒有任何先決條件的赦免。
1976年7月28日:凌晨3點42分,53.8秒,唐山發生了7.8級地震,震中裂縫高達11度,100年的城市在一瞬間被摧毀。地震造成24.2萬余人死亡,16.4萬余人重傷,7200多個家庭遇難,4204名孤兒遇難,整個城市陷入癱瘓。
僅僅23秒,唐山就被夷為平地,60萬人被埋在廢墟下…地震發生后的24小時內,悲痛欲絕的唐山人民抹去了眼淚,用自己的雙手,挽救了30多萬人的生命。
當時,唐山監獄關押著300多名囚犯。200多名幸存的囚犯組成了一個特別救援隊。在地震后的24小時內,他們冒著生命危險救人。
他們一起挽救了112條生命。40多名在押犯因在唐山地震中英勇救人而獲得國家特赦。這是一個鮮為人知的真實故事。
參考資料:-刑罰赦免
參考資料:中國新聞網-古今中外的大赦與特赦:古代大赦與特赦消搏有本質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