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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國法律歷史發展四個階段

  • 歷史
  • 2023-06-02
目錄
  • 中國法律的歷史發展過程
  • 中國法律的歷史發展
  • 法律發展的四個階段
  • 法律的歷史起源
  • 從古至今法律的歷史演變歷程

  • 中國法律的歷史發展過程

    1.我國法律發展史

    以公元前21世紀夏王朝的建立為起點,中國法制歷史傳承四千余年,枯信其總體的發展脈絡、相互間淵源繼承關系是異常清晰的。

    不過,四千多年間,朝代不肆敗棚斷更替,政權屢經變更。所以從宏觀上觀察,各個時期法制的內容、特色也各有不同。

    按照發展的階段及風格特色等粗略的標準來劃分,中國法制的歷史大致可以分為早期法制、戰國以后的古代法制和近現代法制三個大的部分。一、中國早期法制(奴隸制法制時代)中國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時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奴隸制時代的法律制度。

    在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紀到公元前476年這一歷史階段。中國早期法制的突出特點,是以習慣法為基本形態,法律是不公開的。

    在中國早期法制中,夏、商是奠基時期。自公元前21世紀夏啟建立夏代開始,夏王朝前后存在約五百年時間。

    在此期間,中國早期的刑罰制度、監獄制度都有了一定的發展。商取代夏以后也維持了將近五百年。

    在繼承夏代法制經驗的基礎上,商代在罪名、刑罰以及司法體制訴訟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長足進展。20世紀初出土的甲骨文資料證明,商代的刑法及訴訟制度已經比較完備。

    中國早期法制的鼎盛時期是在西周。在中國歷史上,西周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歷史階段。

    在西周政權存續的五個多世紀里,中國傳統的統治方式、治國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經初步形成,作為傳統文化基石的哲學思想、倫理道德觀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時發端。從法律上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內容都達到了早期法制的頂峰。

    在西周時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法制指導思想、老幼犯罪減免刑罰、區分故意和過失等法律原則,以及“刑罰世輕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當時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對中國后世的法制也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所以,西周法律制度是中國法制史學習的重點之一。

    春秋時期處于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動蕩、大變革的前期,此時社會變革的重心在于“破”,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國一體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等各個層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戰。在法制方面,以反對“罪刑擅斷”、要求“法布于眾”為內容的公布成文法運動勃然興起。

    鄭國子產“鑄刑書”、鄧析著“竹刑”及晉國“鑄刑鼎”等,都是這一法制變革運動的代表性成果。二、戰國以后的古代法制(封建法制時代)戰國以后的古代法制,一般是指戰國以后至鴉片戰爭以前中國各主要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在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這兩干余年的法制歷史。

    自春秋以后,中國開始有了向全社會公布的成文法,從此,中國的法律開始由原來的不公開的狀態,過渡到以成文法為主體的狀態。在從戰國到清代后期這兩千多年中,無論是法律理論、立法技術、法制規模,還是法律內容、司法體制等各個方面,都有了根本性的變化。

    我們通常所說的“傳統法律文化”、“傳統法律制度”,其主體就是在這一時期形成、發展和成熟的。根據法制發展狀況以及在整個法制傳承中所起的作用,我們可以把這一漫長的歷史時期劃分為以下幾個發展階段:1.戰國時期。

    這是由早期習慣法向成文法轉變的重要階段。戰國時期處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動蕩、大變革時代的后半期。

    而社會變革裂則的許多重要成果,中國的許多思想文化精華都出自這個時期。與春秋時期相比較,戰國時期社會變革的重心在于“立”。

    在法制方面,“立”主要表現為以成文法為主體的新的法律體制開始在更大的范圍內、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起來。其中,戰國初年魏國李悝(音虧)制定的《法經》,就是戰國時期法制變革運動的代表性成果。

    另外,在整個中國古代社會中,影響最大的兩大學術流派——儒家和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這一時期內成熟并在政治舞臺上發揮廣泛的影響。2.秦漢時期。

    這是中國古代成文法法律體系全面確立時期。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221年至公元220年這段歷史時期。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以中央集權為特征的統一的專制王朝,確立了以后幾千年中國傳統政治格局和政治模式。在指導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學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論,而且在實踐上貫徹得比較徹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自然地帶有明顯的法家色彩。

    在中國歷史上,戰國時代和秦代是法家學派最活躍的時期,而法家理論得到完整的實踐,也僅僅是在秦代。所以,從整個中國法制史上看,秦代法制特色是極為鮮明的。

    自云夢睡虎地秦墓竹簡出土以后,許多以前鮮為人知的秦代法律得以重現于世。從這些珍貴文物資料中可以看出,秦代的法治觀念極深,法律制度也很嚴密。

    在兩漢(西漢、東漢)時期,中國古代法制在秦代法制的基礎上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從總體上看,漢代的法律制度呈現出階段性的特點。

    也就是說,漢代法律體制,從風格上可以分為前、后兩個時期。前期是指在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前,主要是“漢承秦制”,就是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框架內進行局部改造,形成了一套與秦代法制有根本差別的法律體制;后期則是指在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后,在指導思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論,使儒學。

    2.我國法律發展史

    中國法學歷史法學產生的兩個基礎性條件1、律發展到一定程度 2、一批專門研究法律的人中國法學歷史大致分為四個階段1、先秦時期2、秦漢至清末3、清末至中華民國4、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一、先秦時期的法律思想概述1、王權神授、發有天定。

    該階段的法律思想目的主要在于宣揚君王及其所頒布的法律的神圣性,借之調和奴隸主統治階級和奴隸之間的矛盾并鎮壓奴隸的反抗,以維護奴隸社會的等級秩序和高壓統治。(人們認識社會現象和法律現象都還有很大的局限性,所以不會出現的法學理論知識)2、春秋戰國時期 儒道墨法 儒“禮治” 至漢武帝時 董仲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引禮入法”“禮法合一”,儒家思想真是被確立為中國封建社會政治法律的思想基礎。

    3、道家“人法地,地法天,天發道,道法自然”一定程度上道家倡導的是法律虛無主義,對調控社會的禮法保佑消極態度。4、墨家主要代表了社會中有知識的中下層民眾的政治和法律觀念。

    “兼相愛,交相利”“功之以賞益,威之以刑罰”。追求一種大同世界的理想國家,表達了對人人互愛互利和消滅戰爭的理想社會追求,當支持誅殺暴君的行為和以制止暴虐為目的的戰爭。

    5、法家:法是國家的規矩、準繩,是一種普遍遵守的行為規則;國家制定的法律應該一特定的法律形式向社會大眾公開,“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并借助國家暴力保障其實施。法家法治思想從根本上說是維護君權的呃,洞開、嚴苛的法律知識君王駕馭百姓的“刑賞二柄”。

    二、從秦朝到清朝的法律思想概述-----以律學為主干·從公元前211年到19世紀中葉,兩千多年歷史中,中國法學走過了一個以儒家學說為主導,融合法家道家等諸多學說的發展過程,形成了以儒家思想為核心的法律文化,典型表現在儒家化的律學的興起與發展。秦代開始法學領域出現律學。

    它是根據儒學原則對以律學為主的成文法進行講習、注釋的法學。律學濫觴于秦,發展于兩漢,昌盛于魏晉,至唐達到巔峰,唐以后逐漸衰落。

    三、近代中國法學發展概述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的法學發展概第三節 馬克思主義法學歷史一、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創立二、列寧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心貢獻三、馬克思主義法學的中國化中編 法律基本知識法律的本質 狹義方面 人定法: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國家政權的社會階層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國家制定和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通過規定權利、義務,設定權利、職責以維護社會秩序的一種特殊行為規范。一法律是國家意識的一種表現形式二法律體現為掌握國家政權的社會集團和意志,同時也保障社會公共利益三法律所體現的意志歸根結底源于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法律特征一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范的一般特征(一) 法律的規范性 指法律作為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而具有的,規定人們可以做什么,應該做什么或不應該做什么,從而,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一個模式標準或方向的屬性。

    (二) 法律的概括性 指法律的對象是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類的人和事,而不是具體的、特定的個人和事法律在同樣的條件下可以反復適用,而不僅適用一次。二法律區別于其他社會規范的基本特征(一) 法律具有國家意志,由國家制定和認可(二) 法律以權利、義務、權力、職責為主要內容(三) 法律具有國家強制性,有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四) 法律的可述性 它是司法機關實現其司法職責、保證司法公正的基本依據和準繩 第四節 法律作用法律的規范作用(一) 法律的指引作用 法律對人們的行為起到普遍的指導作用。

    (二) 法律的評價作用 法律作為一種評價尺度,能夠對人的行為的法律意義進行評價(三) 法律的預測作用 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范預測人們相互之間將會怎樣行為以及行為的法律后果。(四) 法律的強制作用 法律能夠運用國家強制力對違法者施以強制措施,保障法律被順利實現(五) 法律的教育作用 法律不僅是社會的行為規范,也確立了最低的社會道德標準和是非觀念,它可以通過它的傳播和實施進入人人的心靈,矯正人的行為。

    法律的社會作用(一) 分配社會利益 通過權利義務的規定來確認利益主體、利益內容、利益數量和范圍等內容,以各種法律規范來指導現實生活中的利益分配。(二) 解決社會糾紛 國家通過法律調整社會利益,確立權利義務;通過司法裁判活動,使違法者受到懲罰或承擔責任,使社會糾紛得以平息。

    (三) 實施社會管理 體現在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中 內容上遍及社會各個領域,如經濟、文化、交通、人口、教育、衛生、環保等多方面領域。

    3.中國企業法律法規的發展歷史

    中國公司法的百年發展歷程大致可分為清末(1904-1914年)、中華民國時期(1912-1949年)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1949-2004年)三個階段。

    其中,中華民國時期又可分為北京國民 *** 時期(1912-1927年)和南京國民 *** 時期(1928-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又可分為前期(1949-1978年)和后期(1979-2004年)。 一、清末(1904-1911年) (一)《公司律》的出臺 清 *** 于1904年1月21日(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奏準頒行了《欽定大清商律?公司律》。

    此外,清 *** 還制訂了《獎勵華商公司章程》、《獎給商勛章程》(商部奏定)《公司注冊試辦章程》等相關法規。 《公司律》共分十一節,共一百三十一條。

    第一節,公司分類及創辦呈報法;第二節,股份;第三節,股東權利各事宜;第四節,董事;第五節,查帳人;第六節,董事會議;第七節,眾股東會議;第八節,賬目;第九節,更改公司章程;第十節,停閉;第十一節,罰則。 清末《公司律》確立了“股權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和“公司法面前所有公司一律平等的原則”。

    《公司律》的頒行標志著中國開始以公司制企業模式組織、發展中國經濟,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了包含了平等、自由等經濟民主理念的、專門規范生產經營組織的法律,從而開啟了中國公司立法的先河。 (二)《大清商律?公司律》草案與《商法調查案?公司律》 1904年的《欽定商律》頒行之后,《公司律》部分制定、頒行事出倉促,缺陷不少。

    修訂法律館曾聘請日本法學博士志田鉀太郎于1907年起草編定了了《大清商律》,其中包括“公司律”。但當時各商會以修訂法律館所編《大清商律》系直接采日本商法恐與國情不合,于是在1907年7月由上海立憲公會發起商法起草委員會,決定組織全國范圍內的商情、商事習慣,參照各國最新立法例,自行編纂商法草案。

    至1909年12月召開第二次大會時已完成《商法總則》與《公司律草案》兩編,經大會討論通過,呈請清 *** 施行,并附《公司律調查案理由書》與《商法總則調查案理由書》,農工商部再加以修訂,定為《商律草案》(包括商法總則和公司律兩編),相較而言,清末的《公司律草案》遠比已頒行的《公司律》完善。但是,正當《公司律》修定接近尾聲,并即將付諸資政院通過時,辛亥革命的爆發宣告了清王朝的覆滅,該草案也未得頒行。

    二、民國時期(1912-1949年) (一)北京國民 *** (1912-1927年) 1、《公司條例》 1914年1月13日,北京 *** 農商部頒行了近代中國的第二部公司法——《公司條例》。1914年的《公司條例》分為總綱、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及罰則共有6章、251條,其內容和篇幅較之10年前的《公司律》均有較大的變動和增加,并于同年9月起實施。

    《公司條例》(共251條)不僅在內容上比清末《公司律》(共131條)詳盡,而且在法理上也較《公司律》上了一個臺階。例如在公司概念方面,《公司律》含糊地規定,“凡湊集資本共營貿易者名為公司。”

    而《公司條例》則規定,“本條例所稱公司,謂以商行為為業而設立之團體”,“凡公司均認為法人。”第一次對公司概念作出了較為準確的界定,并第一次從法律上確認了公司的“法人”性特征,體現了現代公司的根本屬性。

    再如,在公司分類方面,《公司律》將公司分為“合資”、“合資有限”、“股分”、“股分有限”四類,因分類標準含糊,因而各種“公司”概念界定不嚴,相互重疊。《公司條例》則將公司分為“無限”、“兩合”、“股分有限”和“股分兩合”四種,基本上體現了現代公司理論關于公司的分類原則。

    在其它具體條款方面,《公司條例》的規定相對都比較準確、可行。但該條例中將公司的類型規定為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

    1914年的《公司條例》將1904年《公司律》中“合資有限公司”(實為有限責任公司)刪除,這與當時的公司法立法潮流不符。[6] 但總體而言,民初的《公司條例》是中國近代第一部較為成熟的公司法。

    此外,北京國民 *** 又主持修訂了《公司條例施行細則》、《公司注冊規則》、《公司保息條例》、《證券交易所法》和《破產法草案》等公司法配套法規[7],初步形成了民國初年較為完備的公司法律體系。其中《公司條例施行細則》、《公司保息條例》、《證券交易所法》,在中國公司立法史上都具有首創意義。

    這部《公司條例》在頒行時并沒有經過法定的立法程序,只是由農工商部呈請大總統批準頒布。《公司條例》頒布后,經過二次修正,分別是 1914 年 9 月 21 日和 1923 年 5 月 8 日。

    其間,雖然于民國五年,法律編查會由余棨昌和日本學者巖谷孫藏共同起草完成了《公司法草案》(共6章、259條),但未經立法機關頒行。所以,《公司條例》是民國北洋時期通行的唯一一部公司法。

    (二)南京國民 *** 時期(1928-1949年) 1、1929年《公司法》 南京國民 *** 頒行的1929年《公司法》是在北洋 *** 1914年《公司條例》的基礎上,參酌德法等國《公司法》,于1929年11月擬定,12月26日公布,193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它“是一部。

    4.法律的歷史和發展

    一、法律發展的概念所謂法律發展是法律規范、法律價值及法律行為從萌芽到形成并日益上升與進步的過程。

    其具體內容包括:首先,法律發展是依法律現象的歷史時間序列而對法律運行所作的考察。其次,法律發展是法律規范、法律價值與法律行為三重發展的有機統一。

    再次,法律發展是法律由混亂、沖突到、嚴密、科學,從簡單、低級到復雜、高級的不斷上升過程。最后,法律發展是法律變量和法律變性兩者不斷融匯滲透的產物。

    二、法律發展的特征(一)從縱向關聯上看,法律發展是連續性與間斷性的統一。(二)從橫向對照上講,法律發展是法的地方性與全球性的統一。

    (三)法律發展是非平衡性與平衡性的統一。三,對法律發展過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學理論中的頗有爭議的問題,東西方學者依其特定的標準和方式進行了種種解脫,歸結起來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一)舊中國及日本學者關于法律發展過程的觀點。

    (二)西方學者關于法律發展過程的學說。維諾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根據社會發展的階段性將法的發展史分解成依次遞進的六個時期:一是圖騰法即萌芽階段的法;二是部落法;三是城邦法;四是中世紀法律;五是個人主義的法律;六是社會化的法律。

    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認為法律發展經歷了如下六大階段:原始法、嚴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階段、社會化階段以及世界法階段。昂格爾(R?Unger)將法的發展過程歸結為三大時期:第一個時期是從部落社會的習慣法發展為貴族社會的官僚法;第二個時期是從貴族社會的官僚法轉變為自由社會的法律制度;第三個時期則是從自由社會的法律轉向后自由主義社會的法律。

    中國法律的歷史發展

    法律(Law)是社會規則的一種。今天,法律以各種方式影響著每個人的日常生活與整個社會。依照法律治理國家和管理社會的方式被稱為法治。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于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櫻答伏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舉掘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脊攜。法律的研究來自于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并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國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于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面包。”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并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法律發展的四個階段

    法律是如何起源和發展起來的?

    馬克思主義關于法的起源的學說:

    (1)法不是從來就有的,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的產生經歷了一個長期發展的過程。

    (2)在原始社會,社會組織的形態經歷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發展,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是道德規范、宗教規范和習慣,它們與階級社會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3)在原始社會后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產生、階級的分化和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產生的根源有以下三個:

    (1)經濟根源:私有制的產生和商品經濟的發展。

    (2)階級根源:階級的產生。

    (3)社會根源:社會的發展。

    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導致原始社會既有的社會規范無法適應社會沖突,為了維護新的社會秩序,國家產生了,法也產生了。

    擴展資料:

    法律的歷史和文明的發展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連。

    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

    這部民法典是基于瑪特的概念,傳統、修辭語法、社會公平為其特色。

    西元前約1760年時,在漢謨拉比的統治下,古巴比倫法成文法了,并將寫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場上供眾人觀看;此一法典現被稱為漢謨拉比法典。

    但和埃及法律是由歷史學家從爭訟紀錄中拼揍出來一樣,漢謨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許的文獻殘留下來,且大部份都已經隨著時間而流逝掉了。

    舊約圣經大概是仍然和現今法律有關的最古老的法律體系,可追溯至公元前1280年。

    它采取道德責任的模式,作為對良好社會的建議。

    古雅典(古希臘的小城)是第一個由除了婦人和奴隸之外的廣大公民所組成的社會,時間約在公元前8世紀時。

    當時的雅典并沒有法律科學,且古希臘也沒有和“法律”有關的字眼以做成指涉的抽象概念。

    但古希臘法包含了對雅典式民主發展政制上的革新。

    羅馬法很大程度受到了希臘學說的影響。

    它形成了當代法律世界的滾謹橋梁,在羅馬帝國的盛衰之間的時代里。

    羅馬法在查士丁尼一世時進行了主要的成文法工程,編成了《民法大全》。

    這部法典在黑暗時代時遺失了,直到11世紀才被重新地發現。

    中世紀的法律學者自此開始研究羅馬法規,并使用其中的概念。

    中世紀時的英國,國王權威的判決開始發展成了先例的體系,這成為了英美法系。

    同一時間,在全歐洲,《商人法》形成了,使得商人可以用相似的規范,而非零碎的地方法來交易。

    作為當代商業法先趨的《商人法》強調著合同的自由和財產的可讓與性。

    當18世紀、19世紀,國家主義興起之后,《商人法》即并入了國家新的民法典之中。

    法國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的德國民法典是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民法典。

    相對于英國的一般法之中充滿了大量的判例法,可以寫在小本書籍中的法典較易于輸出以及供法官使用。

    然而,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會同的趨向。

    歐盟法即以條約作為其成文法典,但又由歐洲法院發展其判例。

    古印度和古中國有不同的法律傳統,且在歷史上也有不同的法理學派和實務。

    《政事論》(約編于公元100年左右,雖然也包含一些較早的資料)和《摩奴法典》(公大陸基元100年至公元300年)是印度的基本條約,被認為是可信賴的法律指引。

    摩奴的中心哲學為容忍和多元,并流傳在整個南亞之中。

    印度教傳統和伊斯蘭法在印度變為大英帝國的一部份時被一般法取代掉。

    馬來西亞、文萊、新加坡和香港也在那時接受了一般法。

    東亞悉慧的法律傳統則反應了對世俗與宗教影響的一種獨特的混血。

    日本是這之間第一個開始將其法律依西方世界現代化的國家,引進了少許的法國及大量德國民法典的概念。

    這也部份反映了德國民法典在19世紀末期逐漸興起的實力。

    相似地,傳統中國法律也在清朝末數年開始轉向西化,在民法典的制定上,參考日本民法典,引進了德國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中國當代第一部民法典。

    該法典仍然適用于中國臺灣地區。

    不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廢除了中華民國時期所制定的六法全書,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架構很大程度地受到蘇聯的社會主義法律所影響,其型式主要在于犧牲私法而擴大了行政法的領域。

    不過隨著工業化的加速進行,中國的法律架構已經開始出現變革,至少在經濟上(若非在社會和政治上的話)的權利上面。

    1999年的新合同法顯示出其對行政優先的立場轉向。

    更甚者,在歷經了十五年的協商,中國于2001年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

    而隨著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的制定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制定將指日可待。

    參考資料來源:-法的起源

    法律的歷史起源

    法律分析:首先,法律發展是依法律現象的歷史時間序列而對法律運行所作的考察。

    其次,法律發展是法律規范、法律價值與法律行為三重發展的有機統一。

    再次,法律發展是法律由混亂、沖突到、嚴密、科學,從簡單、低級到復雜、高級的不斷上升過程。

    最后,法律發展是法律變量和法律變性兩者不斷融匯滲透的產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第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決定重大事項,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孝游國家。

    第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讓敬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巧滑銷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積極開展對外交往,加強同各國議會、國際和地區議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從古至今法律的歷史演變歷程

    這個網上可找不到啊,看看吧:

    一、法律發展的概念

    所謂法律發展是法律規范、法律價值及法律行為從萌芽到形成并日益上升與進步的過程。其具體內容包括:

    首先,法律發展是依法律現象的歷史時間序列而對法律運行旅扒所作的考察。

    其次,法律發展是法律規范、法律價值與法律行為三重發展的有機統一。

    再次,法律發展是法律由混亂、沖突到、嚴密、科學,從簡單、低級到復雜、高級的不斷上升過程。

    最后,法律發展是法律變量和法律變性兩者不斷融匯滲透的產物。

    二、法律發展的特征

    (一)從縱向關聯上看,法律發展是連續性與間斷性的統一。

    (二)從團鎮答橫向對照上講,法律發展是法的地方性與全球性的統一。

    (三)法律發展是非平衡性與平衡性的統一。

    三,對法律發展過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學理論中的頗有爭議的問題,東西方學者依其特定的標準和方式進行了種種解脫,歸結起來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

    (一)舊中國及日本學者關于法律發展過程的觀點。

    (二)西方學者關于法律發展過程的學說。

    維諾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根據社會發展的階段性將法的發展史分解成依次遞進的六個時期:一是圖騰法即萌芽階段的法;二是部落法;三是城邦法;四是中世紀法律;五是個人主義的法律;六是社會化的法律。

    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認為法律發展經歷了如下六大階段:原始法、嚴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階段、社會化階段以及世界法階段。

    昂格爾(R?Unger)將法的發展過程歸結為三大時期:第一個時期是從部落社會的習慣法發展為貴族社會的官僚法;第二個時期是從貴族社會的官僚法轉變為自由社會的法律制度;第三個時期則是從自由社會的法律轉向后自由主塌慧義社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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